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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家企业未为127名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被要求补发17780元

时间: 2018-07-21 08:04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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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一家企业未为127名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要求补发17780元

       本网最新消息,近日,我们了解到,青岛一家企业未为127名职工发放6月份防暑降温费,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补发17780元。


为进一步规范高温季节劳动作业,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7月17日,查处一家企业未为127名职工发放6月份防暑降温费,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企业补发6月份防暑降温费17780元。

据介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将通过举办座谈会和送法上门的形式,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要求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增强守法意识,现场指导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确保企业夏季生产正常有序运行。

针对青岛市近来高温天气持续的状况,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青岛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青岛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