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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类残疾人工作时间不能高于8小时​同时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时间: 2017-08-22 19:58 分类: 最新资讯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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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三类残疾人工作时间不能高于8小时同时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本网最新消息,近日,青岛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条件更加明确,机构管理更加规范,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其中,明确了安置对象为三类残疾人,同时明确了残疾职工享受最低工资以上劳动报酬,且首次提出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通知》明确认定了辅助性就业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其中要求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安置20名(含)以上智力、稳定期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就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区(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和安置上述三类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各区(市)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的50%且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岁,女16~49岁)、具有就业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持有青岛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上述三类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须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待遇。重度肢体残疾人指残疾人证标识为1~2级的肢体残疾人。
  《通知》要求,辅助性就业机构必须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能够持续开展生产劳动,且获得适应残疾人实际劳动能力的经济效益。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方面,实行弹性工作制度,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不高于8小时。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在劳动报酬等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在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残疾人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机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首次提出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达到验收标准,管理规范、正常运行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稳岗补贴和机构运行补贴等扶持政策。其中,机构残疾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实际发放数额给予补贴。对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照青岛市吸纳残疾人就业稳岗补贴有关规定,给予机构稳岗补贴。按照上述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实发额70%的标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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