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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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本网最新消息,近日,我们了解到,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与青岛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认定。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即日起,上年度录用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认定的携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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